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民初1587号
原告:张云莲,女,193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
被告:严东,男,195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
原告张云莲与被告严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张云莲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张云莲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雪兰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基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