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827执3号申请执行人陈居才,男,汉族,系农民,籍贯新疆和静县,住新疆和静县。被执行人高岱,男,蒙古族,系农民,籍贯新疆和静县,住新疆和静县。被执行人孟开,男,蒙古族,系农民,籍贯新疆和静县,住新疆和静县。本院在执行陈居才与高岱、孟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和静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9日作出(2011)和民初字第2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2000元。在执行过程中,上述被执行人履行了5000元的给付义务,经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余款17000元予以分期履行,直至付清全部款项。申请人也亦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当被执行人高岱、孟开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时,申请人有权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执行上述债权,法院亦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玉庆
审判员 桑志刚
审判员 宋继华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