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刑终29号原公诉机关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佟志林,男,1970年10月20日出生,现住辽宁省台安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2日被取保候审。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佟志林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2016)辽1122刑初13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佟志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原审被告人佟志林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佟志林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佟志林提出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佟志林撤回上诉。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2016)辽1122刑初13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宋 希
审判员 李 春
审判员 张彦东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马 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