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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1执10-2号

刘涛与耿忠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涛,耿忠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1执10-2号申请执行人刘涛,男,1967年3月25日生,汉族,住通化县,住通化县快大茂镇山水名苑18号楼一单元。被执行人耿忠琴,女,1964年7月31日生,住通化县,住通化县四棚乡四棚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涛与被执行人耿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耿忠琴有固定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耿忠琴银行存款6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永志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丁俊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