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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3645号

张龙星与李瑞燕、曾文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7民终3645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3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曾文雄,张龙星,李瑞燕,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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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36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曾文雄,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结文,北京市东卫(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汉林,北京市东卫(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龙星,住河南省邓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涛,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李瑞燕,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揭志文,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负责人:吴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菁,公司职员。

上诉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3民初17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实,本院依法委托原审法院于2017年2月15日向上诉人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曾文雄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肖逸思

审判员  陈弋弦

审判员  曾文莉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罗倩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