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36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曾文雄,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结文,北京市东卫(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汉林,北京市东卫(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龙星,住河南省邓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涛,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李瑞燕,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揭志文,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负责人:吴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菁,公司职员。
上诉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3民初17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实,本院依法委托原审法院于2017年2月15日向上诉人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曾文雄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肖逸思
审判员 陈弋弦
审判员 曾文莉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罗倩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