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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6执字第288号之一

东莞市石排黄家贝农机配件购销部、梅春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6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东莞市石排黄家贝农机配件购销部,梅春珍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6执字第2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石排黄家贝农机配件购销部。地址: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石排大道66-68号。经营者:黄王暖,男,1951年3月5日生,汉族,广东省东莞市人,住广东省东莞市,被执行人梅春珍,男,1977年2月14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本院在执行东莞市石排黄家贝农机配件购销部与梅春珍买卖合同纠纷(2015)安民二初字第85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梅春珍下落不明,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在执行期限内无法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安民二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重新向安远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欧阳锦德

审判员 郑 老 三

审判员 叶 华 尚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谌  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