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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81执2212号

四川锐特斯新型防火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燊辉门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四川省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四川锐特斯新型防火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成都燊辉门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81执2212号申请执行人四川锐特斯新型防火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贾家镇洗银村。法定代表人毛艳秋,经理。委托代理人钟胜,四川理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丽英,四川理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成都燊辉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九江镇马家寺社区六组。法定代表人袁华成,经理。委托代理人丁红梅,北京市惠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秀琼,女,1965年11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申请执行人四川锐特斯新型防火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成都燊辉门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公司登记等信息后,查明被执行人有部分产品,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用其产品抵偿,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赖玉文

审判员  张 勇

审判员  钟 山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家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