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5执164号申请执行人丁秀梅。被执行人衣为光。被执行人衣金宝。被执行人赵桂荣。被执行人付希华。本院在执行丁秀梅与衣为光、衣金宝、赵桂荣、付希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鲁0785民初28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志东
审判员 牟长征
审判员 王教慧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