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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5执164号

丁秀梅、衣为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17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丁秀梅,衣为光,衣金宝,赵桂荣,付希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5执164号申请执行人丁秀梅。被执行人衣为光。被执行人衣金宝。被执行人赵桂荣。被执行人付希华。本院在执行丁秀梅与衣为光、衣金宝、赵桂荣、付希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鲁0785民初28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志东

审判员  牟长征

审判员  王教慧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