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闽0304执1078号
申请执行人:王衍安,男,198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被执行人:莆田市荔城区雅诗鞋面加工厂,住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新度镇港西村蓝月亮幼儿园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4MA2XW7HM2P。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衍安与被执行人莆田市荔城区雅诗鞋面加工厂劳动争议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于2018年1月17日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闽0304民督18号《支付令》,责令被执行人人莆田市荔城区雅诗鞋面加工厂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王衍安工资款8486元。案件执行费50元、申请费17元由被执行人莆田市荔城区雅诗鞋面加工厂承担。由于被执行人莆田市荔城区雅诗鞋面加工厂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衍安于2018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由于该案与(2018)闽0304执977号案件均为确定被执行人的金钱给付义务,执行对象为同一债务人。为了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8)闽0304执1078号案件合并到(2018)闽0304执977号案件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震
审判员 翁文清
审判员 郑志生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执行员 林 帅
书记员 林仙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