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5执恢38号申请执行人隆化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住所地隆化镇。法定代表人刘冬文。被执行人姜立梅,女,住隆化县。被执行人赵金侠,女,住隆化县。被执行人陶艳利,女,住隆化县。被执行人张淑香,女,住隆化县。被执行人许苓利,女,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隆化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与被执行人姜立梅等5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5)隆民初字第1113号民事判决书。姜立梅等5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隆化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于2016年1月12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隆化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与被执行人姜立梅、赵金侠、陶艳利、张淑香、许苓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5)隆民初字第1113号民事判决书。陶艳利等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隆化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于2017年1月9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查找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隆化县人民法院(2015)隆民初字第111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海伦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于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