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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执936号

于庆利、袁美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于庆利,袁美香,李政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执936号

申请执行人:于庆利,男,1970年5月8日出生,汉族,平阴县齐泉润滑油公司职工,住山东省平阴县。

申请执行人:袁美香,女,1964年1月20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山东省平阴县。

被执行人:李政,男,1196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庆利、袁美香与被执行人李政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俊峰

审判员  周怀成

审判员  贾忠波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曹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