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5民初623号
原告:陈良驹,男,196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
被告:陈艺清,男,197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
被告:陈李石羡,女,197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
被告:陈子权,男,197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
原告陈良驹与被告陈艺清、陈李石羡、陈子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
原告陈良驹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良驹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良驹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戴艳丽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
书 记员 陈碧凤本裁定所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