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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9执186号

郭正劳与王银学、张凤莲民间借贷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正劳,王银学,张凤莲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9执186号

申请执行人:郭正劳,男,汉族。

被执行人:王银学,男,汉族。

被执行人:张凤莲,女,汉族,住址同上,系王银学妻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正劳与被执行人王银学、张凤莲民间借贷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的全部工资在另案中被冻结用于清偿其他权利人的债权,本院除对七工资轮候冻结外在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姜学明

审判员  关晓梅

审判员  刘国华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毛银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