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5执952号申请执行人戴明娥。被执行人许玉明。被执行人苏州金龙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玉明,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戴明娥与被执行人许玉明、苏州金龙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05民初2474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本院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许玉明、苏州金龙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许玉明、苏州金龙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51144元(含本案执行费882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嵇建平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江文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