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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5执952号

戴明娥与许玉明、苏州金龙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5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戴明娥,许玉明,苏州金龙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5执952号申请执行人戴明娥。被执行人许玉明。被执行人苏州金龙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玉明,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戴明娥与被执行人许玉明、苏州金龙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05民初2474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本院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许玉明、苏州金龙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许玉明、苏州金龙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51144元(含本案执行费882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嵇建平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江文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