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9民初3196号

周×1与周×2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2
公开日期
2017-04-1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当事人
周×1,周×2,张×,周×3,周×4,周×5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3196号

原告:周×1,男,1972年3月22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飞,北京市延庆区旧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2,男,77岁。

被告:张×,女,78岁。

被告:周×3,男,49岁。

被告:周×4,女,56岁。

被告:周×5,女,52岁。

原告周×1与被告周×2、张×、周×3、周×4、周×5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

原告周×1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1撤诉。

审判员  贾敏利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