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3196号
原告:周×1,男,1972年3月22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飞,北京市延庆区旧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2,男,77岁。
被告:张×,女,78岁。
被告:周×3,男,49岁。
被告:周×4,女,56岁。
被告:周×5,女,52岁。
原告周×1与被告周×2、张×、周×3、周×4、周×5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
原告周×1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1撤诉。
审判员 贾敏利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