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2085号原告兰州某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甘南路。法定代表人秦某,男,汉族,兰州某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址甘肃省镇原县。被告李某,男,汉族,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兰州某有限公司未依法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通知其预交,但原告仍不预交,视为其放弃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晓英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马鑫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