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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2民初2085号

兰州某有限公司和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2
公开日期
2017-04-26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兰州某有限公司,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2085号原告兰州某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甘南路。法定代表人秦某,男,汉族,兰州某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址甘肃省镇原县。被告李某,男,汉族,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兰州某有限公司未依法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通知其预交,但原告仍不预交,视为其放弃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晓英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马鑫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