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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5民初1190号

彭志强与黄健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7民初1190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2
公开日期
2017-05-02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彭志强,黄健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5民初1190号

原告:彭志强,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委托代理人:朱平优,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推荐人系珠海市香洲区翠香街兴业社区居民委员会。

被告:黄健东,住广东省吴川市。

原告彭志强诉被告黄健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以已经与被告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合理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志强撤诉。案件受理费1244元,由原告彭志强承担。

审判员  何炎辉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廖活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