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5民初1190号
原告:彭志强,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委托代理人:朱平优,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推荐人系珠海市香洲区翠香街兴业社区居民委员会。
被告:黄健东,住广东省吴川市。
原告彭志强诉被告黄健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以已经与被告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合理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志强撤诉。案件受理费1244元,由原告彭志强承担。
审判员 何炎辉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廖活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