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303民初243号

张凤林与沈章银、沈洪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2
公开日期
2017-04-25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张凤林,沈章银,沈洪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3民初243号

原告:张凤林,男,195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好,安徽史怀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章银,男,196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告:沈洪森,男,198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原告张凤林诉被告沈章银、沈洪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后,原告刘春海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凤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凤林负担。

审 判 长  邵卫东

审 判 员  肖 蓉

人民陪审员  张有年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睿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