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3民初243号
原告:张凤林,男,195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好,安徽史怀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章银,男,196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告:沈洪森,男,198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原告张凤林诉被告沈章银、沈洪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后,原告刘春海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凤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凤林负担。
审 判 长 邵卫东
审 判 员 肖 蓉
人民陪审员 张有年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睿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