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303民初322号

蚌埠市蚌山区金鹭不锈钢经营部与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蚌埠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2
公开日期
2017-05-02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蚌埠市蚌山区金鹭不锈钢经营部,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蚌埠分公司,葛兆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3民初322号

原告:蚌埠市蚌山区金鹭不锈钢经营部,住所地蚌埠市,注册号340303600239424。

负责人:张明校,该经营部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晓冬,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22794N(8-12)。

法定代表人:蒋建良,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烈武,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长娥,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埠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注册号340300000092357。

负责人:葛兆宇,系该分公司经理。

第三人:葛兆宇,男,197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烈武,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长娥,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受理原告蚌埠市蚌山区金鹭不锈钢经营部诉被告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蚌埠分公司、第三人葛兆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蚌埠市蚌山区金鹭不锈���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2759元,减半收取1379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章一鸣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房晓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