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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3民初531号

呼和浩特市盛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贾福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2
公开日期
2017-05-08
所属地区
和林格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盛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贾福如,闫剑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3民初531号原告呼和浩特市盛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和林县。法定代表人史建平,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闫剑英,男,197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物业经理,住和林县。被告贾福如,男,汉族,地址:和林县。本院在审理呼和浩特市盛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贾福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呼和浩特市盛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和浩特市盛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退还原告呼和浩特市盛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审判员  仝济民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郑淑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