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8执21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三山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
负责人:张应文,行长。
被执行人:郭恒民,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
被执行人:伍维银,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
被执行人:郭恒起,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
被执行人:张仁翠,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
被执行人:芜湖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
法定代表人:郭恒起。本院在执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三山支行与郭恒民、伍维银、郭恒起、张仁翠、芜湖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3日委托淘宝网拍卖被执行人郭恒民、伍维银共同所有的位于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三峨路A、B商住房(房地权证:)及被执行人郭恒起、张仁翠共同所有的位于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三峨路A、B商住房(房地权证)。2017年4月4日,买受人宁姗姗(女,汉族,1989年4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新胜村木加组1255号。)以1622094.4元的最高价竞得(其中商业部分面积69.21平方米,总价564753.6元;住宅部分面积322.36平方米,总价1057340.8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三峨路A、B商住房(房地权证:)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宁姗姗所有,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三峨路A、B商住房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宁姗姗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宁姗姗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圣飞
审判员 戴 斌
审判员 俞红干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 凯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第二十九条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其所有权自该动产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