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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6民初835号

赵孟玲、刘红星等与杨浩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1
公开日期
2017-04-19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孟玲,刘红星,刘林娜,杨浩,申香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6民初835号原告赵孟玲,女,汉族,生于1955年11月28日,住淅川县。原告刘红星,男,汉族,生于1980年11月29日,住淅川县。原告刘林娜,女,汉族,生于1977年6月4日,住淅川县。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邹旭勇,男,汉族,生于1973年1月21日,住淅川县。被告杨浩,男,汉族,生于1970年3月2日,住淅川县。被告申香青,男,汉族,生于1953年6月10日,住淅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孟玲、刘红星、刘林娜诉被告杨浩、申香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孟玲、刘红星、刘林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5元,由原告刘红星承担。

审判员  袁松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