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3民初61号之一
原告:喻靖涵,男,198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
被告:合肥动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屯溪路168号风和园9幢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89418160。
法定代表人:檀冬胜,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喻靖涵与被告合肥动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受理。
原告喻靖涵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喻靖涵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靖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元,减半收取计55.5元,由原告喻靖涵负担。
审判员 刘博文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洪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