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3民初89号
原告:杨春华,女,1971年2月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飞飞,山东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郝胜明,男,40岁,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被告:盐山县庆云诚信运输队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庆云镇西关。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解放西路**号。
原告杨春华诉被告郝胜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春华撤诉。案件受理费890元,减半收取计445元,由原告杨春华自行负担。
审判员 常青龙二0一七年
二0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尹雪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