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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3民初89号

杨春华与郝胜明、盐山县庆云诚信运输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1
公开日期
2017-04-17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杨春华,郝胜明,盐山县庆云诚信运输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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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3民初89号

原告:杨春华,女,1971年2月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飞飞,山东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郝胜明,男,40岁,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被告:盐山县庆云诚信运输队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庆云镇西关。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解放西路**号。

原告杨春华诉被告郝胜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春华撤诉。案件受理费890元,减半收取计445元,由原告杨春华自行负担。

审判员  常青龙二0一七年

二0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尹雪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