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7执4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平武富民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武县龙安镇。
法定代表人:何苗,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彭兵,男,生于1979年5月16日,藏族,住四川省平武县土城乡。
被执行人:刘金,男,生于1986年4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平武县龙安镇。
被执行人:黎勇,男,生于1976年1月1日,汉族,住绵阳市游仙区。
被执行人:赵武虹,男,生于1982年1月11日,汉族,住平武县古城镇。
被执行人:秦波,男,生于1977年3月6日,汉族,住平武县大桥镇。本院在执行四川平武富民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彭兵、刘金、黎勇、赵武虹、秦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平民初字第535号】中,向被执行人彭兵、刘金、黎勇、赵武虹、秦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平武县农村商业银行支付贷款及利息共计110000.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彭兵、刘金、黎勇、赵武虹、秦波银行存款110000.00元。执行员 原 野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唐占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