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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5执73号

王学忠与李张民、李云侠借款合同纠纷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学忠,李张民,李云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5执73号申请执行人王学忠,男,194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澄城县城关镇南关村*组。被执行人李张民,男,196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澄城县城关镇长宁街澄景园小区。被执行人李云侠、女,196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澄城县城关镇长宁街澄景园小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学忠与被执行人李张民、李云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6)陕0525民初869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张民仅有的位于冯原镇陕西时代生态科技有限公司院内所有的松树苗。现双方正在协商处理之中,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暂时终结本次执行,待处置结束再行恢复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5民初86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海杰

审判员  刘长生

审判员  王 纯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孙李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