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6民初524号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田涛、冯夕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田涛,冯夕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524号

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场东路20号滨海金融街E3-C-301。

法定代表人:万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卉,女,该公司法务。

被告:田涛,男,199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被告:冯夕辉,女,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田涛、冯夕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翟婧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宋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