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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02财保33号

耿伟、薛琬琳与吴杰、张毅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耿伟,薛琬琳,吴杰,张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02财保33号

申请人:耿伟,男,1987年7月2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申请人:薛琬琳,女,1988年7月1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被

申请人:吴杰,男,1981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

申请人:张毅,女,1980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申请人耿伟、薛琬琳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吴杰、张毅价值人民币2238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吴杰、张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3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邹 亚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秦建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