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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3民初433号

张孝鹏与任明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1
公开日期
2017-04-14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孝鹏,任明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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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433号

原告:张孝鹏,男,196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被告:任明强,男,196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原告张孝鹏与被告任明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尹书华

审 判 员  张传奇

人民陪审员  刘 帅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永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