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433号
原告:张孝鹏,男,196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被告:任明强,男,196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原告张孝鹏与被告任明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尹书华
审 判 员 张传奇
人民陪审员 刘 帅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永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