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11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金色年华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永智路6号南京白下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创业园中国云计算创新基地B栋321室。
法定代表人:刘桂荣,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冬香,女,198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蕲春县,现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上诉人南京金色年华传媒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冬香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6)苏0104民初39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南京金色年华传媒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南京金色年华传媒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传胜
审判员 毕艳红
审判员 吴晓静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尹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