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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行初44号

蓝开秀与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资源管理局土地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1
公开日期
2017-04-26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开秀,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16行初44号原告蓝开秀,女,汉族,1968年11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直港大道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5000000092933649。法定代表人蒋峰,局长。委托代理人黄声亮,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张超,该单位干部,一般代理。

原告蓝开秀不服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土地行政征收一案,于2016年12月12日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受理后,因原告向该院申请交叉管辖,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日以(2017)渝05行辖32号《行政裁定书》裁定由本院管辖。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受理,受理后向被告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蓝开秀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开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蓝开秀负担。

审 判 长  陈利斌

人民陪审员  罗 敏

人民陪审员  张贵群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曹 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