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恢84号申请执行人黄晚香。被执行人程国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晚香与被执行人程国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程国龙已履行了(2012)鄂大冶民初字第026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该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281执恢84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裕春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许红卫 来源:百度“”
黄晚香与程国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恢84号申请执行人黄晚香。被执行人程国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晚香与被执行人程国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程国龙已履行了(2012)鄂大冶民初字第026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该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281执恢84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裕春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许红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