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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81民初7268号

丁永庆与谢永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丁永庆,谢永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7268号

原告:丁永庆,男,197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谢永军,男,现年48岁,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

原告丁永庆与被告谢永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丁永庆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丁永庆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靳剑锋

审 判 员  彭敬山

人民陪审员  钟 倩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