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执异115号
申请人:王明琦,住吉林省吉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昆,吉林市江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吉林市分行江北支行,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
负责人:陆俊波,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吉林市友维石材工艺厂,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张丽蓉,该厂厂长。
被执行人:吉林市盛达经济技术贸易开发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张塔峰,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市汇洋水文地质勘察处,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孙汇海,该处处长。
被执行人:吉林市华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张希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关欣,住吉林省吉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吉林市分行江北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江北支行)与被执行人吉林市友维石材工艺厂、吉林市盛达经济技术贸易开发公司、吉林市汇洋水文地质勘察处、吉林市华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关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明琦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王明琦称,请求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事实及理由:贵院执行的农行江北支行与吉林市友维石材工艺厂、吉林市盛达经济技术贸易开发公司、吉林市汇洋水文地质勘察处、吉林市华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关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农行江北支行依据(2005)吉中民二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向贵院申请执行,2009年5月5日执行拍卖被执行人吉林市盛达经济技术贸易开发公司和吉林市汇洋水文地质堪查处两处房产,拍卖价格526132元和544922元,还尚欠本金5458946元,截止2016年3月20日利息10845063.14元,农行江北支行终结本次执行。2016年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以下简称长城资产公司)签署委托资产分户转让协议,将农行江北支行享有的债权转让给长城资产公司并于2016年8月31日在《吉林日报》发布债权转让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债权转让后,2016年12月15日永吉县供销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舒兰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桦甸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吉林市北方商业总公司、王明琦共五户联合回购长城公司债务,并与长城资产公司签订合作回购债权债务事项协议书。同时于2016年12月28日在报社发布债权转让公告。现联合回购五户之一的王明琦依据与长城资产公司签署的合作回购债权债务事项协议向贵院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
本院查明,农行江北支行与吉林市友维石材工艺厂、吉林市盛达经济技术贸易开发公司、吉林市汇洋水文地质勘察处、吉林市华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关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2月22日作出(2005)吉中民二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农行江北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09年5月18日作出(2006)吉中民执字第129号执行裁定,裁定将吉林市盛达经济贸易开发公司所有的坐落在吉林高新区深圳路怡丰大厦三区办公用房(房产证号为吉高房权证第023**号,建筑面积367平方米)及吉林市汇洋水文地质堪察处所有的坐落在吉林高新区深圳路怡丰大厦营业用房(房产证号为吉房丰权字第00**号,建筑面积367平方米)确权给农行江北支行所有。后农行江北支行申请终结本次执行。2016年8月18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与长城资产公司签订《委托资产分户转让协议》,将吉林市友维石材工艺厂等25笔债权转让给长城资产公司,并于2016年8月31日在吉林日报上发布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2016年12月16日,长城资产公司对上述债权进行拍卖,永吉县供销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以620万元竞得。2016年12月22日,长城资产公司与永吉县供销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于2016年12月23日在《吉林日报》上发布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2016年12月15日,永吉县供销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舒兰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桦甸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吉林市北方商业总公司、王明琦签订《关于合作回购分割长城公司债务事项协议》,约定以永吉县供销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名义参与长城资产公司的债权拍卖,待竞拍成功后分别出资按债务本金额比例分摊竞买金、佣金费用,回购自己的债务,王明琦于2016年12月21日将自己需要支付的1852035.95元通过交通银行汇款至永吉县供销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账户。付款后,王明琦与永吉县供销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根据转让协议,将永吉县供销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对吉林市晟鑫山葡萄汁有限公司、吉林市兽药厂、吉林市金瀚实业有限公司、吉林市友维石材工艺厂、吉林市丰满区兴隆实业公司的债权转让给王明琦,并于2016年12月28日在《吉林日报》发布债权转让公告。
本院认为,农行江北支行对吉林市友维石材工艺厂、吉林市盛达经济技术贸易开发公司、吉林市汇洋水文地质勘察处、吉林市华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关欣的债权,已经本院(2005)吉中民二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确定,在执行过程中,农行江北支行依法将其转让给长城资产公司,长城资产公司对上述债权进行拍卖后,由永吉县供销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购买后并转让给王明琦,该债权虽经多次转让,但整个转让过程合法有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故对其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变更王明琦为以(2005)吉中民二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为执行依据的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徐爱忠
代理
审判员 季海滨
代理
审判员 李会芳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许 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