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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06民初600号

禹继伟与抚宁县好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1
公开日期
2017-04-19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禹继伟,抚宁县好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06民初600号

原告:禹继伟,男,198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运输户,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区。

被告:抚宁县好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抚宁区抚宁镇骊城大街。

法定代表人:崔宝国,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禹继伟诉被告抚宁县好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禹继伟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禹继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铁民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胡启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