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323刑初221号公诉机关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传奇,男,1989年1月13日出生于山东省邹城市,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邹城市,住灵璧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24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同年3月2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月30日被灵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灵璧县看守所。灵璧县人民检察院以灵检刑诉〔2017〕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传奇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解为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传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传奇于2016年12月21日酒后驾驶轿车行驶至灵璧县灵城镇莱迪购物街北段发生事故。经检验,被告人赵传奇血液酒精含量达251.0929毫克/100毫升。经认定,被告人赵传奇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传奇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传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赵传奇酒后驾驶牌号为皖A×××××奥迪牌小型轿车,沿灵璧县灵城镇莱迪购物街行驶至罗河路宿泗路路口时,由于操作不当,观察不周,撞到道路中间护栏,导致车辆部分损坏及护栏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验,被告人赵传奇血液酒精含量达251.0929毫克/100毫升,系醉酒驾驶。经认定,被告人赵传奇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赵传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传奇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血液酒精含量达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赵传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0日起至2017年6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徐 萍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婉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