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2322号
原告:张高潮,男,195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梅国栋,男。195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飞,河南紫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熊南生,男,196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原告张高潮、梅国栋与被告熊南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张高潮、梅国栋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高潮、梅国栋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天霜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白方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