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25民初883号原告天全县楠木坪硅石矿厂,住所地天全县小河乡龙门村二组。负责人黄伟,男,汉族,住四川省荥经县。被告雅安鸿盛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雅安市雨城区。法定代表人胡月悦,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云伟,该公司员工,男,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天全县楠木坪硅石矿厂与被告雅安鸿盛达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全县楠木坪硅石矿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0元,由原告天全县楠木坪硅石矿厂承担。
审判员 邓泽锦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向 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