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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271刑初273号

林某新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1
公开日期
2017-04-29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林某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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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琼0271刑初273号公诉机关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新,男,1982年5月8日出生于海南省万宁市,汉族,初中文化,捕前住三亚市建设街××员工宿舍,无业。曾因吸食毒品于2009年7月18日被乐东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月7日被抓获,同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以三城检公诉刑诉〔2017〕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新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0日下午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海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7日21时许,陈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林某新要求购买300元毒品��洛因,并约定在三亚市天涯区建设街××酒店员工宿舍楼下交易。后双方来到约定地点,陈某某将297元毒资递给林某新,林某新将两包毒品海洛因交给陈某某。双方交易完成后林某新离开现场,陈某某按照民警的要求电话联系林某新提出再购买100元毒品海洛因,林某新同意后返回三亚市天涯区建设街××酒店员工宿舍楼下被抓获,当场从被告人林某新处扣缴毒资297元、作案手机一部,从陈某某处扣押毒品两小包(经称量,共净重0.41克,检出海洛因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新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物证:vivoX7Plus手机一部;书证: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梅山派出所出具的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称量及取样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各二份、毒资复印件,中国移动通话记录清单、情况说明三份、海南省三亚质量技术监督技术所出具的力检天字20160074号检定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证人陈某某、王某慧、韦某胜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林某新的供述及辨认笔录;鉴定意见:海南省三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三)公司鉴(理化)字[2017]0053号《理化检验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新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海洛因0.41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新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林某新曾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本案存在特情引诱情节,且被告人林某新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某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7日起至2018年2月6日止;罚金款限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vivoX7Plus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 军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 巍

书 记 员  吴挺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