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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6民初1606号

刘齐眉与李令凡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1
公开日期
2017-05-02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刘齐眉,李令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6民初1606号

原告:刘齐眉,女,1966年3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告:李令凡,男,1970年9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

原告刘齐眉与被告李令凡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齐眉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齐眉承担。

审判员  舒涛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