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6民初1606号
原告:刘齐眉,女,1966年3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告:李令凡,男,1970年9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
原告刘齐眉与被告李令凡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齐眉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齐眉承担。
审判员 舒涛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