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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3444号

戴晓艳与广州市海珠区祝安盲人按摩院确认劳动关系纠纷2017民终3444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1
公开日期
2017-04-24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当事人
戴晓艳,广州市海珠区祝安××人按摩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民终34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戴晓艳,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周灵洋,广东江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海珠区祝安××人按摩院,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蔡创丽,该院执行合伙人。

委托代理人:黄钊,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戴晓艳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海珠区祝安××人按摩院(下称祝安按摩院)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5民初60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

一、确认戴晓艳、祝安按摩院2008年8月1日-2015年1月2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驳回戴晓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戴晓艳负担。判后,戴晓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我自2008年8月1日入职起至离职前12个月月薪为4500元左右,2016年7月26日我以祝安按摩院未为我购买社保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四十六条的规定,祝安按摩院应当依法向我支付经济补偿。据此,戴晓艳的上诉请求为:撤销原判,支持一审全部诉讼请求。祝安按摩院答辩称:不同意戴晓艳的上诉请求,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戴晓艳的上诉,维持原判。庭审中,戴晓艳向法庭提交了广州市海珠区社会保险稽核结果告知书穗海社稽结告字[2016]16号,拟证明祝安按摩院尚欠戴晓艳应缴纳社保款项。祝安按摩院质证称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其关联性不予确认。本院

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戴晓艳于1965年1月25日出生,至2015年1月25日已达退休年龄。因此,至2015年1月25日,戴晓艳与祝安按摩院的劳动关系终止。故对戴晓艳要求确认与祝安按摩院在2015年1月26日至2016年7月2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2015年1月26日至2016年7月27日期间,戴晓艳在祝安按摩院工作,双方应为劳务关系。由于双方的劳动关系因戴晓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戴晓艳要求祝安按摩院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2008年8月1日-2016年7月27日期间未缴纳失业保险导致戴晓艳不能领取退休金损失的请求。戴晓艳未举证证明由于祝安按摩院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原判对戴晓艳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戴晓艳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10元,由戴晓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康玉衡

审判员  谷丰民

审判员  李 婷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泽如李颖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