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5民初482号
原告:张鹏
被告:黄朝鲜
被告:新时西黄村第二村民小组本院在审理张鹏诉黄朝鲜、新时西黄村第二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鹏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鹏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鹏负担。
审判员 赵孝廉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谢金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