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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5民初482号

张鹏诉黄朝鲜、新时东黄村第二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当事人
张鹏,黄朝鲜,新时西黄村第二村民小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5民初482号

原告:张鹏

被告:黄朝鲜

被告:新时西黄村第二村民小组本院在审理张鹏诉黄朝鲜、新时西黄村第二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鹏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鹏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鹏负担。

审判员  赵孝廉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谢金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