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甘71行初60号起诉人兰州五泉天桥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宇帅题,该公司总经理。2017年4月6日,本院收到兰州五泉天桥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状,诉称要求兰州铁路局同意修建钢架天桥越过五泉铁路,并收回五泉天桥扩建项目2016年10月27日不同意意见书。
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本案中,兰州铁路局隶属于中国铁路总公司,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不是行政机关,不是适格的行政诉讼被告;起诉人兰州五泉天桥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起诉兰州铁路局总工程师室作出的总技函〔2016〕90号《关于回复五泉天泉扩建项目的意见》,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兰州五泉天桥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健
审 判 员 郝伟丽
代理
审判员 王 玮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陆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