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1065号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冯军民,职务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奎被告梁强被告于希奇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梁强、于希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梁强、于希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00.00元,由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孟庆园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杜东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