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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1民初1065号

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粱强、于希奇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1
公开日期
2017-04-18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梁强,于希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1065号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冯军民,职务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奎被告梁强被告于希奇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梁强、于希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梁强、于希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00.00元,由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孟庆园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杜东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