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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特336号

吴晓君、孔佩容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1
公开日期
2017-04-26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
吴晓君,孔佩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特336号

申请人:吴晓君,女,汉族,1990年6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申请人:孔佩容,女,汉族,1965年10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申请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负责人:张文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志敏,女,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的员工。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受理了申请人吴晓君、孔佩容与申请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吴晓君、孔佩容与申请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因保险合同纠纷,于2017年3月9日经佛山市保险行业协会保险纠纷调解处置专业委员会调解,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同意给付吴晓君就“2013441403478015016826-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项下保险金人民币壹万肆仟贰佰贰拾元整(¥:14220元),该款项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于2017年4月8日前存入吴晓君指定的以下银行账户:户名:吴晓君、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桂城桂海支行、卡号:62×××43。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同时扣回“2013441403478015016826-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项下已退回至孔佩容的现金价值人民币贰仟玖佰陆拾捌元肆角捌分(¥:2968.48元)。

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同意给付吴晓君就“2013441403682015016836-国寿长久呵护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项下保险金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该款项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于2017年4月8日前存入吴晓君指定的如下银行账户:户名:吴晓君、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桂城桂海支行、卡号62×××433。

三、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协议所涉及的保险合同(合同号:2013441403478015016826、2013441403682015016836)的合同效力终止。

四、申请人吴晓君、孔佩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同意,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协议履行完毕后,则各申请人自愿放弃对案涉纠纷的一切请求权。上述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双方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必成二○

二○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妙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