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3民初1616号
原告:林文东,男,197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关正岩,男,1971年9月30日出生,满族,住大连市金州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
负责人:杨万武。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文东诉被告关正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已与二被告和解而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因已与二被告和解而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林文东撤回对被告关正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的起诉;
二、诉讼费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林文东负担。
审判员 吕 军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钱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