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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81行审42号

洪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易付稳、易香爱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1
公开日期
2017-04-25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洪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易付稳,易香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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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1281行审42号申请执行人洪��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地址洪江市。法定代表人易尧,局长。被执行人易付稳,农民。被执行人易香爱,曾用名易美霞,农民。申请执行人洪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洪江市征决[2016]X31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洪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认定被执行人易付稳、易香爱违法生育(非法收养)第2个孩子,属违法多生育子女(第一个小孩)性质的违法生育,违反了原《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于2016年5月23日作出洪江市征决[2016]X31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征收易付稳、易香爱社会抚养费18024元,并于2016年5月24日将该决定书送达给被执行人易付稳、易香爱。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洪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洪江市征决[2016]X31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超过了申请执行期限,应依法不准予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不准予强制执行洪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洪江市征决[2016]X31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刘小平

人民陪审员  张海梅

人民陪审员  申怀艳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邱 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