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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执8117号

胡桂英与吴江时时美化纤有限公司、时永民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1
公开日期
2017-04-25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桂英,吴江时时美化纤有限公司,时永民,吴江金时利织造有限公司,陆春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9执8117号申请执行人胡桂英,女,汉族,1942年7月12日生,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目澜新村二区**号***室。委托代理人王赬,上海达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江时时美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盛坛路(西开发区8号)。法定代表人陆春凤。被执行人时永民,男,汉族,1963年8月9日生,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吴江金时利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经济开发区坝里村。法定代表人时永民。被执行人陆春凤,女,汉族,1966年2月12日生,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鹰翔新村**号。申请执行人胡桂英与被执行人吴江时时美化纤有限公司、时永民、吴江金时利织造有限公司、陆春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作出的(2016)苏0509民初44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明确:

一、被告吴江时时美化纤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胡桂英借款8000000元,并偿付利息损失(以本金800万元计,自2014年5月19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时永民、陆春凤、吴江金时利织造有限公司对被告吴江时时美化纤有限公司履行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案件受理费收取8832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93329元,由被告吴江时时美化纤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被告时永民、陆春凤、吴江金时利织造有限公司对上述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吴江时时美化纤有限公司、时永民、吴江金时利织造有限公司、陆春凤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胡桂英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093329元,执行费为67867元。本院立案后即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既未到庭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权的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各银行、苏州市吴江区车辆管理所、苏州市吴江区房产管理处等单位调查核实,除被执行人吴江金时利织造有限公司名下机器设备和位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经济开发区园区路60号、盛泽镇坝里村的房产、吴江时时美化纤有限公司名下机器设备和位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盛坛公路南侧(郎中村)的房产、被执行人吴江时时美化纤有限公司持有的吴江农村商业银行的股权、时永民名下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中山南路上领大厦的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上述财产本院另案正在处置,待处置完毕,扣除优先受偿债权后如有剩余款项,本案可统一参与分配。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反馈材料等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本院另案正在处置,待处置完毕,扣除优先受偿债权后如有剩余款项,本案可统一参与分配。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已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9民初449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李建波

审判员  庾勤泉

审判员  沈 平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苗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