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8民初275号原告池某某被告李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池某某于2017年4月11日表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之行为实属自愿,其意识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0.00元减半收取28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任德志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宁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