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465号
原告:徐邦金,男,194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恒,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清源,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和佳外科医院,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伟,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展旭光,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邦金与被告淮北和佳外科医院(以下简称和佳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邦金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邦金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邦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案件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邦金负担。
审判员 吴雪峰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