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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3民初465号

徐邦金与淮北和佳外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1
公开日期
2017-05-04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徐邦金,淮北和佳外科医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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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465号

原告:徐邦金,男,194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恒,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清源,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和佳外科医院,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伟,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展旭光,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邦金与被告淮北和佳外科医院(以下简称和佳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邦金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邦金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邦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案件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邦金负担。

审判员  吴雪峰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